若危及其他住宅,则放火罪未遂。1、着手:此案适合采取“脱离控制”标准,即行为人完成自己计划的动作,启动自己不再控制的因果过程。2、危险: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按照“对象物独立燃烧”的标准,此刻并未发生。若无公共安全,则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男因与乙女恋爱失败,深夜潜入乙家,将事先准备好的十公斤汽油拨洒在乙家三楼三间卧室后逃离,当晚乙家仅二楼一卧室内睡有三人,天亮后被发现,汽油未燃烧,未造成后果。如何定性? @刑法韩友谊 @刑法蔡老师 @刑事实务



第一个讲课月(七月)的任务终于在今天完成,下课后直奔机场。知道还是自己一个人,但回家的喜悦还是习惯性地涌了上来。白天六到八小时的讲课,晚上看见操场就要跑十圈的运动,这种规律到机械的生活终于要暂时地转换为自由的作息了!可以不定闹表,可以去健身房…







北京携手张家口,2022年冬季奥运会。啥时候能举办世界杯呢?



回复@学徒法政:非常赞的判决,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定维护。将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商品”视为财物,是违背罪刑法定的解释。目下中国刑法学界产生了不少类推学者,以对传统语词进行所谓“跟进时代”的解释以博得眼球,但莫不以解释代替立法,以牺牲罪刑法定为代价。这种学术氛围是寻衅滋事罪扩展到网络空间的恶土。

#法官析案# 【网络型侵犯财产犯罪的定性分析——江苏涟水法院判决姜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网络虚拟财产并无实在价值,窃取虚拟财产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侵犯财产型犯罪。该类型犯罪并未导致实际财产法益的受损,相关行为应依据网络型犯罪作出认定。




《刑法》第286条第二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乙是甲的朋友,但甲高考考了700分,于是乙嫉妒甲。后乙在甲网上填报志愿时,将甲登录志愿填报系统的账号密码偷偷记住,等甲填报好志愿后,用记下的账号密码重新登录系统将志愿由清华大学等一流学校全部改成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致使其被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教育厅表示无法更改。乙的行为构成?@刑法韩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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